为进一步深化国企改革,完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加大授权放权力度,提升公司自主决策能力,我局修订了《平潭综合实验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推动区属国有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防范投资风险,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法规,参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实验区真实的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平潭综合实验区国有资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国资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和他的下属各级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子企业)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股权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指的是企业为参与或控制企业经营活动并以持有一年以上股权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包括新设、增资(增持)对外投资并购等投资活动,新设基金或者认购基金等。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建造或购置固定资产的经济活动,包括房产、建筑物、设备、运输工具以及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工程或项目等。
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承担的全省、实验区战略性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下达的重点任务,依据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所出资企业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未明确规定的,指单个投资总额占所出资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10%以上的。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所出资企业未来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区国资局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所出资企业拟重点培育和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以下简称拟培育主业)经区国资局确认后视同主业管理。非主业是指主业和拟培育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四条区国资局按照以管资本为主健全国资监管体制有关要求,以国家、福建省以及实验区发展的策略为引领,引导企业通过有效投资,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以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组织研究和推动区属国有资本布局和战略性结构调整,审核所出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二)指导督促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对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
(三)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监督检查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
(五)制定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并实施动态调整,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
(六)组织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依法接受投资监督管理。企业投资活动应当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服务国家、福建省以及实验区发展战略,体现投资人投资意愿。坚持以规划为引领,聚焦主业发展,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起的产业,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严格控制投资层级,原则上第三层级及其以下子企业不对外投资;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本实力、融资能力、负债水平、管理水平、行业经验和抗风险能力相适应。严格遵守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回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具体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等管理体系;
(三)开展投资项目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审查论证等前期工作,加强项目管理;
(六)健全完善投资风险防控体系,组织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和审计,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条区国资局依据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方向和企业功能任务定位,分户确认、动态管理企业主业,对拟培育主业、非主业和参股非国有控股投资加强管理。
所出资企业应根据区国资局确认的主业、拟培育主业及非主业、参股非国有控股投资的相关要求,合理确定投资领域、目标、规模结构,作为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区国资局制定并发布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
(二)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应报送区国资局履行核准管理程序;
(三)负面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企业按照发展的策略和规划自主决策,相关决策文件抄送区国资局,区国资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所出资企业应当在区国资局发布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基础上,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并动态调整本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八条所出资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适用于本企业的投资管理制度,规范投资决策程序;根据企业的特点及授权情况,要求下属子企业制定相应的投资管理制度。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体系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区国资局和所出资企业应当逐步建立并优化投资管理体系。区国资局要对所出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季度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等投资信息进行监测、分析和管理。所出资企业对企业本部和下属子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投资项目实施等情况进行全程全面的动态监控和管理,并及时向区国资局报送相关投资信息。
第九条区国资局建立完善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发挥战略规划、法律法规、财务监督、产权管理、考核分配、资本运营、干部管理、监事会监督、纪检监察、审计检查等相关监管职能合力,实现对企业投资活动过程监管全覆盖,及时发现投资风险,减少投资损失。
第十条企业应加强投资项目档案管理,涉及投资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决策文件、尽职调查报告、可行性分析报告、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合资合作合同、合作方资信证明等相关资料应及时整理建档保存备查。
第十一条所出资企业应当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主业和拟培育的主业制订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并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年度投资规模应与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并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企业的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在年度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修改投资项目的应在每年年度投资计划中期调整时做修改。
第十二条区国资局依据实验区国有资本布局导向、企业主业范围、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企业未来的发展战略和规划,从企业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结构和投资能力等方面,对所出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滚动管理。所出资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经董事会通过的本年度企业投资计划报送区国资局。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三)投资规模和投资能力分析(含资产负债水平、资金来源和相关融资方案);(四)投资结构和投资板块分析;
(五)投资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实施主体、股权结构、资金构成、预期收益、实施年限、投资风险举措等。
企业年度非主业和参股非国有投资累计不得超过当年度投资计划的30%,对投资计划中涉及非主业投资和参股非国有控股投资项目需单列说明,包括相关项目信息、当年投资规模占比情况等。其中,非金融主业所出资企业开展的包括金融机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金融类投资应纳入非主业投资项目管理。
(二)对合作对象进行充分尽职调查,选择经营管理水平高、资质信誉好的合作方;
(四)依法履行股东权责,有效行使股东权益,在参股企业章程、议事规则等制度文件中合理设置条款,以维护国有股东权益;
(五)注重投资回报,对满5年未分红、长期亏损或非持续经营的参股企业股权,要进行价值评估,属于低效无效的要尽快处置,属于战略性持有或者培育期的要强化跟踪管理。
第十五条企业的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并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因新增计划外投资项目、重大投资项目变更以及其他因素导致当年度投资计划发生变化的,原则上每年中期进行修正,并于9月底前将调整后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至区国资局,报送时参照年初投资计划备案的相关要求,并充分说明原因及调整内容。
第十六条所出资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发展的策略和规划,选择、确定投资项目,做好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对于新投资项目,应当履行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尽职调查、账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审查论证、决策研究等程序。项目决策前应进行技术、市场、财务、法律和风险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必要时选聘具有相应资质、专业经验和良好信誉的法律、财务、评估等中介机构进行论证。
第十七条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所出资企业应该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前向区国资局报送以下材料,履行核准管理程序:
所出资企业应确保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所出资企业报国资局履行核准程序的重大事项,区国资局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论证咨询。
第十八条区国资局收到所出资企业提交的投资项目核准申请材料后,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从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对企业经营发展的影响程度、企业投资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履行审核把关程序。
区国资局对存在异议及需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的投资项目,在收齐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书面反馈意见;对无异议的投资项目,应于收齐相关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核准手续,需转报区党工委、管委会批准的则转报区党工委、管委会。
企业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在未获区国资局书面意见前,企业不得组织实施或者进行实际投资,也不得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文件。
第十九条区国资局对各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设立公司履行监管职责,各所出资企业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前,向区国资局报送下列材料: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根据外部环境变化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当出现影响投资目标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当研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企业因投资项目发生变化需要再决策时,应当按相关规定重新履行相应的程序。对于重大投资项目,企业发现问题应该及时调整,问题重大的应书面报备至区国资局。
第二十一条区国资局对正在实施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随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向所出资企业发出监管提示函,企业应根据区国资局的提示进行整改完善,区国资局将适时开展问题整改“回头看”工作。
第二十二条所出资企业应于每年一、二、三季度终了次月25日前将季度投资完成情况报送区国资局。季度投资完成情况主要包括企业季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股权投资、投资分析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所出资企业在年度投资完成后,应当编制企业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于下年度3月31日前以书面报告形式报送区国资局。企业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企业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应附送企业投资项目情况明细表(包括所有投资项目名称、投资主体、投资额、持股比例、净利润等相关指标)。
第二十四条所出资企业应当每年选择部分已完成的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形成后评价专项报告。选取的后评价项目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包括但不限于重大投资项目、投资调整变化较大的投资项目、结果与预期差距较大的投资项目。通过项目后评价,完善企业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成功率和投资收益,总结投资经验,为后续投资活动提供参考,提高投资管理水平。
第二十五条区国资局对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适时组织开展企业投资项目专项监督检查。后评价结果将作为企业领导人员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通过监督检查和后评价,总结经验指导后续工作。
第二十六条所出资企业应当组织开展重大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审计重点包括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效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建立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将投资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强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方案制订,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整合风险,做好项目退出的时点与方式安排。
第二十八条所出资企业应当明确投资决策机制,履行“三重一大”等内部决策程序,对投资决策实行规范管理。加强投资决策授权管理,向下授权投资决策的企业管理层级原则上不超过两级(所出资企业为第一层级),对非主业投资、参股非国有控股投资原则上由所出资企业进行决策。各级投资决策机构决策项目时,应当形成决策文件,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均应在决策文件上签字背书,所发表意见应记录存档。
第二十九条企业要增强举债投资风险意识,禁止超越财务承受能力或降低企业偿债能力的举债投资。
第三十条企业应审慎开展金融投资业务,加强金融投资管理,完善、规范内部决策程序、制度和风险控制体系,严控金融投资风险。
第三十一条企业对境外投资应审慎决策,加强与当地投资者、国际投资机构合作,重点关注投资所在国(地区)政治、经济、法律、市场等与境内差异所带来的各种风险,做好风险评估和防范方案,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风险发生后的退出机制,并充分利用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和商业保险,降低投资风险。
第三十二条纳入区国资局债务风险管控的企业不得因投资推高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水平。
第三十三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所出资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2016〕63号)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岚国资〔2019〕9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区国资局会同有关部门追究企业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区国资局对瞒报、谎报、不及时报送投资信息的企业,根据详细情况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等处理。
第三十五条区国资局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好影响的,由区国资局责令其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企业承担的政府投资项目和国家战略性投资项目,国家、省委省政府和区党工委、管委会另有规定和要求的,依其规定和要求。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岚国资〔2022〕115号)同时废止。
(二)未按规定履行完成必要的主管部门(机构)审批(备案)程序的投资项目。
(十)以约定固定分红等“名为参股合作、实为借贷融资”的名股实债方式的投资项目。
(一)单项投资额达到所出资企业上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50%以上(含)的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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