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根据国际知名媒体综合报道,折合价值大约为350亿人民币的近6.1万个比特币被英国警方扣押。据称,该等被扣押的比特币与天津蓝天格锐非法集资案有关(“蓝天”),可能是由蓝天主犯潜逃海外前,通过加密数字货币交易,将大约13万名国内受害者的款项转换成比特币放入冷钱包后贴身携带离境(具体案情见此前文章《
走出去智库(CGGT)特约法律专家、段和段律师事务所总部跨境争议解决委员会主任丁杰律师和其团队,在第一时间对中、英两国的案件情况做了梳理,陆续发布《蓝天格锐非法集资案中国受害者跨境追索方案》系列文章,将试图从中英两国案件事实整理、中英法律衔接和案件真实的操作等方面做简要分析。
今天,走出去智库(CGGT)刊发丁杰律师团队系列文章之五《 英国皇家检察署(CPS)就蓝天格锐案件公开声明之解读》,供关注跨境追索的读者参考。
1.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丁杰律师代表客户,即部分集资参与人于2024年10月8日至10月21日在英国伦敦参加了蓝天案件的两次重要庭审活动,即ICC庭审和刑事案件庭审;
英国公共检察署署长(DPP)已启动民事追偿程序,针对从Yadi Zhang(也称作Qian Zhimin)(Zhang)和Jian Wen(雯)在英国被扣押的财产以及其他资产进行追偿。
该程序于2024年9月18日在高等法院国王法庭部(Kings Bench Division of the High Court)根据《2002年犯罪所得法案》第五部分(POCA)启动。启动程序的目的是收回上述财产,理由是这些财产是或者其所代表的某些财产乃通过非法行为所取得,该等非法行为包括在中国发生的、涉及与一家名为天津蓝天格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欺诈行为。
2023年12月18日,根据《2002年犯罪所得法案》第245A条款,法院下达了财产冻结令,禁止处理上述资产,直到民事追偿程序结束或高等法院另有指示为止。
据报道,超过12.8万人声称自己是该欺诈案的受害者,许多人已根据中国政府设立的赔偿计划获得过部分赔偿。
不久后,DPP将会根据《2002年犯罪所得法案》第266条款寻求将上述财产交托给民事追偿受托人,在这一段时间点到来之前,DPP希望给那些声称有利益相关的人士提供一段时间,以便他们获取法律意见,并进一步向高等法院提出适当的陈述或申请,包括根据《2002年犯罪所得法案》第281条提出正式申请(参见National Crime Agency v Robb [2014] EWHC 4384 (Ch)案件)。
就任何可收回的资产方面,英国清楚国际条约下的相应国际义务,但是直到民事程序进展到可优先考虑第281条款申请之前,英国将不可能进行国家间的合作。
至于涉及简雯的刑事诉讼,已经延期至2025年1月。在高等法院作出进一步指示后,将发布更多更新信息。
此通知旨在提供有关CPS在英国法院审理的法律程序中的处理方法的信息,并非法律建议,任何受该欺诈影响的人应寻求独立的法律建议。
犯罪所得的民事追偿程序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在高等法院进行的追偿程序(依据《2002年犯罪收益法》第5部分第2章),二是在简易程序中追偿现金、‘列名资产’和银行账户余额(依据《2002年犯罪收益法》第5部分第3章)。本法第5部分目的有两个:一是允许相关主管部门通过高等法院的民事诉讼,追偿因非法行为所得或代表非法所得的财产;二是允许在地方法院的民事诉讼中,没收因非法行为所得、代表非法所得或意图用于非法行为的现金。
民事追偿受托人是法院为执行追偿令而指定的人员(第 267(1)条)。每当法院根据第 276 条发出追偿令或同意令时,法院也必须任命一名民事追偿受托人。执行机构有责任提名一名具有适当资格的人担任受托人(见第 267(2)条)。
被提名的人很可能是临时接管人,或者是破产从业人员(有关机构会保留一份 “经批准的 ”具有适当资格的个人和公司名单),或者是执行机构的雇员。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有关资产变现所涉及的复杂性和争议点问题。例如,如果资产在司法管辖区之外,由于涉及跨司法管辖区的问题,可能会指定一名破产从业人员作为受托人。另一方面,如果变现是一个涉及少量资产的简单事项,有关当局非常有可能会指定一名自己的工作人员,这还在于这样做更具成本效益。
在本案中,英国将在某个时间点,正式指定民事追偿受托人,因本案涉及多个司法管辖区且案情较为复杂,我们大家都认为,该民事追偿受托人将是破产从业人员,而非政府工作人员。
在本案中,当民事追偿受托人确定后,他们将执行法律赋予的权力,包括但不限于对比特币进行处置、就财产的申索进行安排等。
第278(8)条旨在确保当非法行为的受害者通过民事诉讼追回因非法行为所得的财产时,执法机关不得针对该财产在民事追偿机制下申请追偿令(另见第281条)。
民事追偿受若干保障和限制的约束,以确保其公平性并符合有关民法原则,如果在民事追偿程序中,相关财产的真实所有人出现,财产将归还给真实所有人,并且不会被执法机关追偿(第281条)。
根据第 281(1)条,如果受追偿令约束的人声称任何据称属于可追回财产的财产或该财产的任何部分属于他,他可根据第 281 条的规定申请声明,1)该人因非法行为而被剥夺其所主张的财产或其所代表的财产;2)该人被剥夺的财产在被剥夺之前并不是可收回的财产;3)该人所申请的财产属于他。
本案中,利益有关人员,即本案的集资参与人,在法律顾问的协助下,应主动向法院提出陈述与申请,以实现自身利益的追偿和保护。
必须依据英国国内法的要求,首先解决英国司法问题,即就民事追偿程序进行到某个阶段后,国家间的合作才可能开始。详见蓝天案系列文章二。
在本案中,根据公开信息,就本案,中英两国间的沟通已经开展,但就比特币的处理和资产返还等事项的正式合作,须由英国法院司法程序优先。
应尽快寻求法律支持,根据律师指导,准备相应证据资料,根据前述法律要求,向英国法院提出书面陈述与申请。
丁杰律师,毕业于美国华盛顿大学法学院(期间获全额奖学金),段和段律师事务所总部跨境争议专业委员会主任、国际合作与交流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办公室高级合伙人,北京市涉外法律人才库专家。丁律师拥有在中国香港、韩国和美国的多年海外学习、生活和工作经历,在加入段和段前,曾服务于英国年利达律师事务所(Linklaters LLP)、美国富励律师事务所(Stoel Rives LLP)和中伦律师事务所。丁杰律师擅长于跨境法律业务,尤其是跨境并购交易、跨境争议解决和国际制裁业务等,是加密数字货币和区块链行业的专家。丁律师参加了多项大型海外收购项目(如中国工商银行收购南非标准银行项目),处理了多项中国企业/个人海外维权项目,累计为中国当事人挽回损失达数亿美元(如FTX跨境破产项目、某小股东诉某国际顶级加密数字货币交易所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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